乐助慈善基金会章程以及内部治理规范


苏州乐助慈善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苏州乐助慈善 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 地方非公募 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慈善公益,教育互助 。 苏州乐助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乐助慈善基金…

文章导读 ——《乐助公益》

 

 

苏州乐助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苏州乐助慈善 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 地方非公募 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慈善公益,教育互助   

 

苏州乐助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乐助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苏州乐助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苏州乐助慈善基金会的项目资金,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基金会章程和规定的宗旨、目的和业务范围,同时考虑受益人的需求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

”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

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

会宗旨)、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 

第六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审议、专家委

员会评估、理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

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

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九条     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项目执行需制定统一的项目管理手册,按照标准组织项

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

处及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

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

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经基金会项目部和财务部审核后,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

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

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六条     基金会项目部应会同财务部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

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秘书处和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申请拨款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阶

段性或项目完结绩效评估报告,基金会项目部会同财务部审查无误后,方可拨款;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

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提交项目报告,由相关专家委员会依

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报秘书处及理事会批准,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中期,经过相关专家委员会中期检查,报秘

书处和理事会批准后,按照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调整或整改意见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由相关专家委员会对实施

的项目进行评估验收,根据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 级,评估报告须报秘书长批准。经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阶段,经相关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终结检

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项目部须向基金会提出结项申请,并报秘书长批准。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部统一备案,并在基金会档案管理系统中备份;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

化、平台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指定信息专员负责项目的

信息管理,信息专员接受基金会项目部的领导和监督。信息专员负责确保项目数据的及时准确,对项目实施提供信息数据的支持,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基金会项目部;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项目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苏州乐助慈善基金会秘书处。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来源于 司长城捐赠 ,均为合法财产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苏州市民政局   ,业务主管单位是 苏州市民政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苏州高新区科灵路78号苏高新软件园5号楼1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筹集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慈善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

(二)     管理资金:

1、  通过银行存款、投资国债、投资其他有价证券,委托理财等方式实现基金的保价和增值;

2、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币帐户,实行独立核算。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三)   使用资金:

1、  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弱势群体就业、创业帮扶活动;

2、  支持弱势青少年教育帮扶项目,包括贫困助学、心理关怀、艺术教育等项目;

3、  为一切关怀、支持和热心弱势群体帮扶的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进行支持性项目合作;

4、  支持民工子弟学校、贫困山区学校发展及师资培训;

5、  关注、扶持弱势群体家庭改善其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以达脱贫致富之目的;

6、  设立爱心奖学金,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7、  支持开展节能环保类公益活动。

8、  支持开展慈善公益文化理念的传播。

9、  支持开展其他有益于推动社会文明发展的公益活动和组织。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赞同本基金会宗旨,保护本基金会章程

(三) 本基金会的主要捐助人

(四)热衷公益慈善事业的知名人士和专业人士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     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五)     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     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七)     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筹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活动计划;

3)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6)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7)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8)   决定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9)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慈善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基金会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基金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基金会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   投资收益;

(三)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应全部用于章程业务范围规定的公益活动。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捐赠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

(二)  公益资助项目的管理费用支出

(三)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   活动范围涉及全市的 

(二)   在境外实施的

(三)   涉及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   其他理事会认为属于重大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五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按2017410日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苏州乐助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乐助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努力降低管理成本,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财务部。财务人员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切实加强本基金会资金运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据,登记现金账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五条 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办事,坚决抵制违反法规政策、弄虚作假及损害本基金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本基金会财会制度和与本基金会宗旨不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章  捐赠款的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财产,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现金资产,应按照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接收的外币捐赠须建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捐赠款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的每笔捐赠款都必须开具捐赠收据和捐赠证书,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捐赠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记载,不得遗漏。 

第八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应按照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助人的允许。 

第九条 严格遵循捐赠款使用的公开公示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本基金会应适时向社会公布募得捐款的数量,公开本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和筹得善款的详细使用结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媒体和捐助者的查询、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本基金会主办的救助项目,要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项目完成后或年终要将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财务报表向理事会报告审查。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人员薪酬福利、行政办公等日常支出,按照开支金额实行分责审批。每笔开支10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每笔超过10万元低于15万元的由秘书长办公会审批;超过15万元的开支须报理事长审批。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三条 现金开支范围与标准 现金开支包括: 

(一)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劳务、志愿者补贴等人力支出;

(二)因公出差必需的差旅费借支; 

(三)日常办公及用品购买不能以支票支付的开支;

(四) 秘书长批准的其他现金开支。 

    现金开支标准:凡本基金会已制定了开支标准,按照本基金会标准执行;本基金会没有制定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现金借款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由借款人填写并注明借款事由及借款数额; 

(二)领导审批。借款单经借款人部门主管审批签字后,报秘书长签字批准;对于5000元以上的现金借支,借款单经借款人部门主管审批签字后,由财务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再报秘书长签字批准。 

(三)借款人执现金借款审批单办理财务借款手续。 

第十五条 现金报销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限期报销。因公借款,必须在公务事项完成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二)填写凭单。借款人将用于报销的发票粘贴于报销凭证单上。用碳素笔整齐地写明金额、用途,由本人签名,不得他人代签。原始凭证不许涂改;报销的发票中,大写小写金额要一致;发票中报销单位名称有误或印章模糊不清均视为无效发票;收据和往来票证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一律不予报销; 

(三)领导审批。借款人执报销凭单,先经财务人员审核,由部门主管审批,再由秘书长核准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六条 借款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借款人须填写支票领用单,逐项认真填写。经部门主管签字,再由秘书长审批签字; 

(二)财务人员核实支票领用单后,按照支票票面项目填写并签发; 

(三)领取支票者在支票领取薄上登记并签字。 

第十七条 报账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销者将有效发票、单据等粘贴,由财务人员审核,部门主管审批,秘书长核准后,填写支票领取单。 

(二)财务人员按照票面项目要求填写后签发; 

(三)报销人员在支票领用登记薄上签字。 

第十八条 经办人员在借领支票后,务必在10日内报账。每年1225日前,已借领的支票必须全部报账,并停止签发新领支票。 

第五章  会计职责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营利机构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职责,同时根据本基金会实际,确定其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会计应妥善保管“苏州乐助慈善基金会财务专用章”,该印章的使用按照本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会计应认真审核本基金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把审查关。 

第二十二条 会计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会计负责登载会计账簿,制填会计报表,保存会计文件。 

第二十四条 会计负责本基金会的报税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六章  出纳职责

第二十六条  出纳员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办理本基金会各项现金收付业务。 

第二十七条 出纳员负责管理理事长印鉴章,审存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使用转账支票,经办人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转账支票后,可由领用人员实施同城支付,其它支付及现金提取事项,必须由出纳员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二十九条 出纳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准”: 

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自使用公款;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不准用白条抵库存;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不准保存账外公款;不准租借或转让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出空头发票或收据。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财务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本基金会根据需要,聘请具有国家规定的审计资格的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主管部门呈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苏州乐助慈善基金会人事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乐助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专职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三条 基金会设人事管理部门。基金会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基金会的用工计划、员工培训和进修、职称评聘、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拟定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四条 员工的考勤休假另行规定。

第二章 员工的聘用和试用

第五条 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德才兼备、唯才是举”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六条 基金会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时,应首先报请人事管理部门在基金会内部调配。基金会内部无法调配的,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在核定编制数额范围内由人事管理部门进行招聘。

第七条 凡录入基金会的人员,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个人简历及其它相关材料,用人部门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意见后报人事部门。由人事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八条 基金会对所录用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被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基金会拟正式录用人员,都需经历3个月的试用期并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基金会可对试用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达到要求后,根据员工的专长安排上岗。

第十一条 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拟用部门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考查合格者,基金会与其签署聘用协议书,新员工的考核管理进入基金会正常人事考核体系中
   
第十三条 基金会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

(一) 秘书长,由理事选举,理事会聘任;

(二) 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三) 各部门负责人,由基金会秘书长聘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四) 基金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以下的专职工作人员,由人事管理部门聘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人事档案的管理按照人事档案服务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

第三章  员工考核、培训、进修

第十五条 人事管理部门配合基金会领导对员工进行社会责任感、工作创造力、工作勤奋程度、工作绩效等方面的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聘用、调配、晋级、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人事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内容包括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

第十七条 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岗位培训、短期研修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情况下,员工为提高自身素质,可自行参加培训、进修,费用自理。因工作需要,由基金会派出参加培训、进修的员工,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十八条 凡经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 参加会议的情况;

(二) 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

(三) 学到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

(四) 联系基金会实际,提出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 员工的调出、辞职、辞退、开除

第十九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二十条 被辞退的员工在接到辞退通知后,须在一个月内办完调离手续。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按本制度规定的员工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如辞职未获批准,用人部门有权保留其原职至合同期满为止。如特殊情况则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二十四条 员工一旦办理离职手续,就不再享受基金会的薪酬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凡调出本基金会的员工,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或辞呈,经所在部门同意后,分别报送基金会办公室进行审核,最后报秘书长审批。全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秘书长批准日期为其离任日期。

第二十六条 如未依照以上条款或聘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者,人事部有权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离任必须经过审计。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秘书长批准之日起生效。